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》的規(guī)定,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09年8月31日起,對原產于韓國、日本和印度的進口鄰苯二甲酸酐繼續(xù)征收反傾銷稅。其中,韓國東洋制鐵化學株式會社(DC Chemical Co.,Ltd.)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為4%(詳見海關總署公告2003年第52號)。最近,根據(jù)涉案企業(yè)申請,經商務部審查后,決定由韓國OCI株式會社(OCI Company Ltd.)繼承韓國東洋制鐵化學株式會社(DC Chemical Co.,Ltd.)在鄰苯二甲酸酐反傾銷案中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及相關權利義務。現(xiàn)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:
一、自2010年5月19日起,對以韓國OCI株式會社(OCI Company Ltd.)為原產廠商名稱申報進口的鄰苯二甲酸酐,海關按照4%的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;對以韓國東洋制鐵化學株式會社(DC Chemical Co.,Ltd.)為原產廠商名稱申報進口的鄰苯二甲酸酐,海關按照“其他韓國公司”13%的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。
二、對自韓國、日本和印度進口的鄰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傾銷稅的其他事項,仍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03年第52號和2009年第55號的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特此公告。
海關總署
二○一○年五月十八日